独家: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借记卡用户被盗刷5万多 行长赵蓉知道吗?
近日,独家获悉,一位中国银行的持卡用户被盗刷5万多元,甚至出现非法复制的伪卡?究竟是怎么回事?
5万多元被盗刷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7月3日,原告胡勤琴发现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发生20笔在英国境内的ATM机盗刷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共计53726.76元。
而胡勤琴6月11日至23日在英国出差,6月23日至30日在美国出差,并且借记卡一直在身边。
在6月11日至7月2日整个时间段中,胡勤琴涉案借记卡共有25笔ATM机境外取现交易,其中5笔在美国的取现交易是本人所为,另外20笔集中发生在英国伦敦背部SLOUGH小镇的ATM机取现交易都不是本人所为。
因此,胡勤琴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报案,并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上海市分行”)在保障原告借记卡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未能保障卡片有足够的安全性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经证实是伪卡交易
上海市分行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无合同依据,并且被告作为发卡行无过错。
但是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胡勤琴在美国出差期间发生在英国的11笔取现和在英国出差期间发生在英国SLOUGH小镇的9笔取现均是伪卡交易。
而原告胡勤琴在上海市分行处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卡内,原告和被告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原告胡勤琴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伪卡盗刷,上海市分行对其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
中行败诉赔偿
判决结果显示,上海市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勤琴53726.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胡勤琴案件的败诉结果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赵蓉是否知道?
赵蓉,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1989级本科生,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金融学1993级硕士研究生,1995年毕业,同年考取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研究生。
毕业后,赵蓉进入中国银行总行工作,曾任办公室副主任、个人金融部营销总监、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2014年任中国银行上海总部常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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