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济南分行借款人去世诉其继承人还款却败诉 行长刘春龙真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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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评测员 商城: 更新时间:发表于 3年前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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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济南分行借款人去世诉其继承人还款却败诉 行长刘春龙真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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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建行济南分行曾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将一用户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去世借款人的剩余债务,但最终败诉,不知行长刘春龙是否郁闷?

借款人去世找继承人还款被拒

从该文书获悉,2017年12月27日,建行济南分行与借款人金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建行济南分行借款15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47年12月27日,借款人金清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银行8637.96元。

该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金某以所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366号利源花园4号楼2-702及储藏室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2018年2月1日,借款人金某突然去世,后建行济南分行借款未得到偿还,苏先生作为金某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按法律规定在借款人金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故建行济南分行诉求:

1. 苏先生在继承借款人金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529558.60元(截止到2018年6月27日);

2. 苏先生在继承借款人金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自2018年6月28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3. 建行济南分行对借款人金某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

4. 承担建行济南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46000元(律师代理费);

5. 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由苏先生承担。

继承人非借款人儿子且未继承遗产

对此,苏先生辩称不知道金某买房子的事情,并没有继承金某的遗产,也放弃继承涉案房产。

据法院查明,金某生前未婚,2018年2月3日去世,苏先生系金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判定继承人无需承担债务

法院认为,建行济南分行与金某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金某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金某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如其借款未能依照约定偿还,建行济南分行依法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金某去世后苏先生系其唯一继承人,如其继承金某的遗产,则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金某所负的债务,但苏先生放弃对金某的遗产继承,故其依法不应承担金某所负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定建行济南分行可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行长刘春龙真郁闷

作为行长的刘春龙可真郁闷,不仅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其原本可以直接对借款人的房子进行抵押还款,却还闹了这么一出“乌龙”。

刘春龙在担任建行济南分行行长的同时也任建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最近出现在大众视野的是与建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段红涛一块出席了济南大学的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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