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悦/文 近期,独家获悉了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泰和公司)的一份裁判文书,因陷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并业主告上法庭。 未通过验收导致不能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高金伟2010年6月25日与隆基泰和公司签订了承德市高新区阳光四季城A2-2-1#1单元201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约定,隆基泰和公司应在2012年8月30日前,将具备经综合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高金伟使用。 合同签订后,2011年7月22日开具发票金额为488453元,2012年8月11日,隆基泰和将房屋交付高金伟使用。 高金伟称,由于隆基泰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要求隆基泰和赔偿违约金。 一审判决二审却撤销 经法院查明,隆基泰和逾期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判决支付高金伟不能在规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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